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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母姓 破父權】姊姊妹妹站起來
陳世財/台北報導 2005-03-05 12:20

趁著婦女節前夕,上午,婦女團體姊姊妹妹們站起來,聯袂齊發怒吼,呼籲政府打破漢人父權中心主義的迷思,還給子女從母姓的自由。

這群姊姊妹妹們,主要來自婦女新知基金會、女性學學會、南洋台灣姊妹會、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、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永續發展協會。

婦女團體強調,台灣至今有太多單親媽媽、原住民母親、外籍配偶等母親們及其子女,無法選擇她們想要的姓氏,這都是因為「台灣法律上對於家族姓氏此一象徵符號,仍堅持陳腐而單一的漢人父系中心主義」。

根據現行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,「母無兄弟」且父母有約定,孩子才得以從母姓。

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張菊芳指出,以各國立法來看,許多國家,諸如德國、中國大陸、加拿大、丹麥、日本等,都對父系和母系保有同樣尊重;反觀台灣,我國民法不僅對母系不公平,也對子女人格權未予尊重,完全暴露出父權傳統的霸氣。

「我國姓氏規定的種種迷思,除了霸道的父權中心主義之外,還有怪異的漢人中心主義」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夏曉鵑指出,依據92年6月修正後「姓名條例」第1 條第3項規定: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、無國籍人結婚,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,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;外國人、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,其中文姓氏,亦同。「這太不尊重外籍配偶原有文化和姓氏傳統」。夏曉鵑強調,外籍配偶來到台灣後,因為姓名條例的規定,辦理戶籍登記時只能用中文名字登記,無法用羅馬拼音登記,以致於這些外籍配偶只能用諧音漢字或冠上夫姓,而失去了自己原來的姓名。姓氏為人格權一部分。為維持起碼的成年子女人格權,婦女團體建議,民法第1059條應修正為:「子女之姓氏,由父母約定從父姓、母姓或父母之姓。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,於辦理出生登記時,由主管機關以抽籤定之」,並增列:「已成年子女,如有正當理由者,得變更其姓氏,以1次為限」。

「父母血緣各半,而且台灣的戶籍法已有完整登記制度,不會發生血統混淆、淵源無法稽考等問題了,民法當然有跟著修正的必要」張菊芳說。

source:
http://news.yam.com/chinatimes/society/200503/20050305439222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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