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CS 01.140.10

A 14
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

GB/T 16159-2012

代替GB/T 16159—1996

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

Basic rules of the Chinese phonetic alphabet orthography

2012-06-29 發布

2012-10-01 實施

目次

  1. 範圍
  2. 規範性引用文件
  3. 術語和定義
  4. 制定原則
  5. 總則
  6. 基本規則
  7. 變通規則

刖呂

本標準按照GB/T 1.1—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。

本標準代替GB/T 16159—1996《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》。

本標準與GB/T 16159—1996相比,主要變化如下:

本標準由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並歸口。
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、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。
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董琨、李志江、金惠淑、史定國、王楠、杜翔。

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

1. 範圍

本標準規定了用《漢語拼音方案》拼寫現代漢語的規則。內容包括分詞連寫規則、人名地名拼寫規則、大寫規則、標調規則、移行規則、標點符號使用規則等。為了適應特殊的需要,同時規定了一些變通規則。

本標準適用於文化教育、編輯出版、中文信息處理及其他方面的漢語拼音拼寫。

2. 規範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對於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註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註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。凡是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於本文件。

3. 術語和定義
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。

3.1 詞(word)

語言裡最小的,可以獨立運用的單位。

3.2 漢語拼音方案(scheme for Chinese phonetic alphabet)

給漢字註音和拼寫普通話語音的方案,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批准。方案採用拉丁字母,並用附加符號表示聲調,是幫助學習漢字和推廣普通話的工具。

3.3 漢語拼音正詞法(the Chinese phonetic alphabet orthography)

漢語拼音的拼寫規範及其書寫格式的準則。

4. 制定原則

1. 本標準是在《漢語拼音方案》確定的音節拼寫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的詞的拼寫規則。

2.以詞為拼寫單位,並適當考慮語音、語義等因素,並兼顧詞的拼寫長度。

3.按語法詞類分節規定分詞連寫規則。

5. 總則

5.1 拼寫普通話基本上以詞為書寫單位。例如:

5.2 表示一個整體概念的雙音節和三音節結構,連寫。例如:

5.3 四音節及四音節以上錶示一個整體概念的名稱,按詞或語節(詞語內部由語音停頓而劃分成的片段)分寫,不能按詞或語節劃分的,全都連寫。例如:

5.4 單音節詞重疊,連寫;雙音節詞重疊,分寫。例如:

重疊並列即AABB式結構,連寫。例如:

5.5 單音節前附成分(副、總、非、反、超、老、阿、可、無、半等)或單音節後附成分(子、兒、頭、性、者、員、家、手、化、們等)與其他詞語,連寫。例如:

5.6 為了便於閱讀和理解,某些並列的詞、語素之間或某些縮略語當中可用連接號。例如:

6. 基本規則

6.1 分詞連寫規則

6.1.1 名詞

6.1.1.1 名詞與後面的方位詞,分寫。例如:

6.1.1.2 名詞與後面的方位詞已經成詞的,連寫。例如:

6.1.2 動詞

6.1.2.1 動詞與後面的動態助詞“著”、“了”、“過”,連寫。例如:

6.1.2.2 句末的“了”兼做語氣助詞,分寫。例如:

6.1.2.3 動詞與所帶的賓語,分寫。例如:

動賓式合成詞中間插入其他成分的,分寫。例如:

6.1.2.4 動詞 (或形容詞)與後面的補語,兩者都是單音節的,連寫;其餘情況,分寫。例如:

6.1.3 形容詞

6.1.3.1 單音節形容詞與用來表示形容詞生動形式的前附成分或後附成分,連寫。例如:

6.1.3.2 形容詞和後面的“些”、“一些”、“點兒”、“一點兒”,分寫。例如:

6.1.4 代詞

6.1.4.1 人稱代詞、疑問代詞與其他詞語,分寫。例如:

6.1.4.2 指示代詞“這”、“那”,疑問代詞“哪”和名詞或量詞,分寫。例如:

指示代詞“這”、“那”、“哪”與後面的“點兒”、“般”、“邊”、“時”、“會兒”,連寫。例如:

6.1.4.3 “各”、“每”、“某”、“本”、“該”、“我”、“你”等與後面的名詞或量詞,分寫。例如:

6.1.5 數詞和量詞

6.1.5.1 漢字數字用漢語拼音拼寫,阿拉伯數字則仍保留阿拉伯數字寫法。例如:

6.1.5.2 十一到九十九之間的整數,連寫。例如:

6.1.5.3 “百”、“千”、“萬”、“億”與前面的個位數,連寫;“萬”、“億”與前面的十位以上的數,分寫,當前面的數詞為“十”時,也可連寫。例如:

6.1.5.4 數詞與前面表示序數的“第”中間,加連接號。例如:

數詞 (限於“一”至“十”)與前面表示序數的“初”,連寫。例如:

6.1.5.5 代表月日的數詞,中間加連接號。例如:

6.1.5.6 數詞和量詞,分寫。例如:

數詞、量詞與表示約數的“多”、“來”、“幾”,分寫。例如:

“十幾”、“幾十”連寫。例如:

兩個鄰近的數字或表位數的單位並列表示約數,中間加連接號。例如:

複合量詞內各並列成分連寫。例如:

6.1.6 副詞

副詞與後面的詞語,分寫。例如:

6.1.7 介詞

介詞與後面的其他詞語,分寫。例如:

6.1.8 連詞

連詞與其他詞語,分寫。例如:

6.1.9 助詞

6.1.9.1 結構助詞“的”、“地”、“得”、“之”、“所”等與其他詞語,分寫。其中,“的”、“地”、“得”前面的詞是單音節的,也可連寫。例如:

6.1.9.2 語氣助詞與其他詞語,分寫。例如:

6.1.9.3 動態助詞

動態助詞主要有“著”、“了”、“過”。見6.1.2.1的規定。

6.1.10 嘆詞

嘆詞通常獨立于句法結構之外,與其他詞語分寫。例如:

6.1.11 擬聲詞

擬聲詞與其他詞語,分寫。例如:

6.1.12 成語和其他熟語

6.1.12.1 成語通常作為一個語言單位使用,以四字文言語句為主。結構上可以分為兩個雙音節的,中間加連接號。例如:

結構上不能分為兩個雙音節的,全部連寫。例如:

6.1.12.2 非四字成語和其他熟語內部按詞分寫。例如:

6.2 人名地名拼寫規則

6.2.1 人名拼寫

6.2.1.1 漢語人名中的姓和名分寫,姓在前,名在後。複姓連寫。雙姓中間加連接號。姓和名的首字母分別大寫,雙姓兩個字首字母都大寫。筆名、別名等,按姓名寫法處理。例如:

6.2.1.2 人名與職務、稱呼等,分寫;職務、稱呼等首字母小寫。例如:

6.2.1.3 “老”、“小”、“大”、“阿”等與後面的姓、名、排行,分寫,分寫部分的首字母分別大寫。例如:

6.2.1.4 已經專名化的稱呼,連寫,開頭大寫。例如:

6.2.2 地名拼寫

6.2.2.1 漢語地名中的專名和通名,分寫,每一分寫部分的首字母大寫。例如:

6.2.2.2 專名與通名的附加成分,如是單音節的,與其相關部分連寫。例如:

6.2.2.3 已專名化的地名不再區分專名和通名,各音節連寫。例如:

不需區分專名和通名的地名,各音節連寫。例如:

6.2.3 非漢語人名、地名的漢字名稱,用漢語拼音拼寫。例如:

6.2.4 人名、地名拼寫的詳細規則,遵循GB/T28039《中國人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》《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(漢語地名部分)》。

6.3 大寫規則

6.3.1 句子開頭的字母大寫。例如:

詩歌每行開頭的字母大寫。例如:[c]

6.3.2 專有名詞的首字母大寫。例如:

由幾個詞組成的專有名詞,每個詞的首字母大寫。例如:

在某些場合,專有名詞的所有字母可全部大寫。例如:

6.3.3 專有名詞成分與普通名詞成分連寫在一起的,是專有名詞或視為專有名詞的,首字母大寫。例如:

專有名詞成分與普通名詞成分連寫在一起的,是一般語詞或視為視為一般語詞的,首字母小寫。例如:

6.4 縮寫規則

6.4.1 連寫的拼寫單位(多音節詞或連寫的表示一個整體概念的結構),縮寫時取每個漢字拼音的首字母,大寫並連寫。例如:

6.4.2 分寫的拼寫單位(按詞或語節分寫的表示一個整體概念的結構),縮寫時以詞或語節為單位取首字母,大寫並連寫。例如:

6.4.3 為了給漢語拼音的縮寫形式做出標記,可在每個大寫字母后面加小圓點。例如:

6.4.4 漢語人名的縮寫,姓全寫,首字母大寫或每個字母大寫;名取每個漢字拼音的首字母,大寫,後面加小圓點。例如:

6.5 標調規則

6.5.1 聲調符號標在一個音節的主要元音(韻腹)上。韻母iu、ui,聲調符號標在後面的字母上面。在i上標聲調符號,應省去i上的小點。例如:

輕聲音節不標聲調。例如:

6.5.2 “一”、“不”一般標原調,不標變調。例如:

在語言教學等方面,可根據需要按變調標寫。例如:

6.5.3 ABB、AABB形式的詞語,BB一般標原調,不標變調。例如:

有些詞語的BB在語言實際中只讀變調,則標變調。例如:

6.5.4在某些場合,專有名詞的拼寫,也可不標聲調。例如:

6.5.5 除了《漢語拼音方案》規定的符號標調法以外,在技術處理上,也可採用數字、字母等標明聲調,如採用阿拉伯數字1、2、3、4、0分別表示漢語四聲和輕聲。

6.6 移行規則

6.6.1移行要按音節分開,在沒有寫完的地方加連接號。音節內部不可拆分。例如:

縮寫詞 (如GB,HSK,漢語人名的縮寫部分)不可移行。

6.6.2 音節前有隔音符號,移行時,去掉隔音符號,加連接號。例如:

6.6.3在有連接號處移行時,末尾保留連接號,下行開頭補加連接號。例如:

6.6.7. 標點符號使用規則

漢語拼音拼寫時,句號使用小圓點“.”,連接號用半字線“-”,省略號也可使用3個小圓點“…”,頓號也可用逗號“,”代替,其他標點符號遵循GB/T 15834的規定。

7. 變通規則

7.1 根據識字需要(如小學低年級和幼兒漢語識字讀物),可按字註音。

7.2 辭書註音需要顯示成語及其他詞語內部結構時,可按詞或語素分寫。例如:

7.3 辭書註音為了提示輕聲音節,音節前可標中圓點。例如:

如是輕重兩讀,音節上仍標聲調。例如:

7.4 在中文信息處理方面,表示一個整體概念的多音節結構,可全部連寫。例如:

Notes by the webmaster of Pinyin.info

[a] Corrected from “yīèr-jiǔ (一二·九)” in the original document.

[b] Corrected from “qiānkèmǐměimiǎo (千克·米/秒)” in the original document.

[c] In the original document, this line and the two examples that follow come directly after the line “Wǒ ài wǒ de jiāxiāng. (我愛我的家鄉。)”.

[d] I suspect this and the following two examples should be capitalized as proper nouns:

  • Guójiā Biāozhǔn (縮寫:GB) (國家標準)
  • Hànyǔ Shuǐpíng Kǎoshì (縮寫:HSK) (漢語水平考試)
  • Pǔtōnghuà Shuǐpíng Cèshì (縮寫:PSC) (普通話水平測試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