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CS 01.140.10

A 14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
GB/T 16159-2012

代替GB/T 16159—1996

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

Basic rules of the Chinese phonetic alphabet orthography

2012-06-29 发布

2012-10-01 实施

目次

  1. 范围
  2. 规范性引用文件
  3. 术语和定义
  4. 制定原则
  5. 总则
  6. 基本规则
  7. 变通规则

刖吕

本标准按照GB/T 1.1—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
本标准代替GB/T 16159—1996《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》。

本标准与GB/T 16159—1996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

本标准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、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董琨、李志江、金惠淑、史定国、王楠、杜翔。

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

1.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用《汉语拼音方案》拼写现代汉语的规则。内容包括分词连写规则、人名地名拼写规则、大写规则、标调规则、移行规则、标点符号使用规则等。为了适应特殊的需要,同时规定了一些变通规则。

本标准适用于文化教育、编辑出版、中文信息处理及其他方面的汉语拼音拼写。

2.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 词(word)

语言里最小的,可以独立运用的单位。

3.2 汉语拼音方案(scheme for Chinese phonetic alphabet)

给汉字注音和拼写普通话语音的方案,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。方案采用拉丁字母,并用附加符号表示声调,是帮助学习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工具。

3.3 汉语拼音正词法(the Chinese phonetic alphabet orthography)

汉语拼音的拼写规范及其书写格式的准则。

4. 制定原则

1. 本标准是在《汉语拼音方案》确定的音节拼写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的词的拼写规则。

2.以词为拼写单位,并适当考虑语音、语义等因素,并兼顾词的拼写长度。

3.按语法词类分节规定分词连写规则。

5. 总则

5.1 拼写普通话基本上以词为书写单位。例如:

5.2 表示一个整体概念的双音节和三音节结构,连写。例如:

5.3 四音节及四音节以上表示一个整体概念的名称,按词或语节(词语内部由语音停顿而划分成的片段)分写,不能按词或语节划分的,全都连写。例如:

5.4 单音节词重叠,连写;双音节词重叠,分写。例如:

重叠并列即AABB式结构,连写。例如:

5.5 单音节前附成分(副、总、非、反、超、老、阿、可、无、半等)或单音节后附成分(子、儿、头、性、者、员、家、手、化、们等)与其他词语,连写。例如:

5.6 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,某些并列的词、语素之间或某些缩略语当中可用连接号。例如:

6. 基本规则

6.1 分词连写规则

6.1.1 名词

6.1.1.1 名词与后面的方位词,分写。例如:

6.1.1.2 名词与后面的方位词已经成词的,连写。例如:

6.1.2 动词

6.1.2.1 动词与后面的动态助词“着”、“了”、“过”,连写。例如:

6.1.2.2 句末的“了”兼做语气助词,分写。例如:

6.1.2.3 动词与所带的宾语,分写。例如:

动宾式合成词中间插入其他成分的,分写。例如:

6.1.2.4 动词 (或形容词)与后面的补语,两者都是单音节的,连写;其余情况,分写。例如:

6.1.3 形容词

6.1.3.1 单音节形容词与用来表示形容词生动形式的前附成分或后附成分,连写。例如:

6.1.3.2 形容词和后面的“些”、“一些”、“点儿”、“一点儿”,分写。例如:

6.1.4 代词

6.1.4.1 人称代词、疑问代词与其他词语,分写。例如:

6.1.4.2 指示代词“这”、“那”,疑问代词“哪”和名词或量词,分写。例如:

指示代词“这”、“那”、“哪”与后面的“点儿”、“般”、“边”、“时”、“会儿”,连写。例如:

6.1.4.3 “各”、“每”、“某”、“本”、“该”、“我”、“你”等与后面的名词或量词,分写。例如:

6.1.5 数词和量词

6.1.5.1 汉字数字用汉语拼音拼写,阿拉伯数字则仍保留阿拉伯数字写法。例如:

6.1.5.2 十一到九十九之间的整数,连写。例如:

6.1.5.3 “百”、“千”、“万”、“亿”与前面的个位数,连写;“万”、“亿”与前面的十位以上的数,分写,当前面的数词为“十”时,也可连写。例如:

6.1.5.4 数词与前面表示序数的“第”中间,加连接号。例如:

数词 (限于“一”至“十”)与前面表示序数的“初”,连写。例如:

6.1.5.5 代表月日的数词,中间加连接号。例如:

6.1.5.6 数词和量词,分写。例如:

数词、量词与表示约数的“多”、“来”、“几”,分写。例如:

“十几”、“几十”连写。例如:

两个邻近的数字或表位数的单位并列表示约数,中间加连接号。例如:

复合量词内各并列成分连写。例如:

6.1.6 副词

副词与后面的词语,分写。例如:

6.1.7 介词

介词与后面的其他词语,分写。例如:

6.1.8 连词

连词与其他词语,分写。例如:

6.1.9 助词

6.1.9.1 结构助词“的”、“地”、“得”、“之”、“所”等与其他词语,分写。其中,“的”、“地”、“得”前面的词是单音节的,也可连写。例如:

6.1.9.2 语气助词与其他词语,分写。例如:

6.1.9.3 动态助词

动态助词主要有“着”、“了”、“过”。见6.1.2.1的规定。

6.1.10 叹词

叹词通常独立于句法结构之外,与其他词语分写。例如:

6.1.11 拟声词

拟声词与其他词语,分写。例如:

6.1.12 成语和其他熟语

6.1.12.1 成语通常作为一个语言单位使用,以四字文言语句为主。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双音节的,中间加连接号。例如:

结构上不能分为两个双音节的,全部连写。例如:

6.1.12.2 非四字成语和其他熟语内部按词分写。例如:

6.2 人名地名拼写规则

6.2.1 人名拼写

6.2.1.1 汉语人名中的姓和名分写,姓在前,名在后。复姓连写。双姓中间加连接号。姓和名的首字母分别大写,双姓两个字首字母都大写。笔名、别名等,按姓名写法处理。例如:

6.2.1.2 人名与职务、称呼等,分写;职务、称呼等首字母小写。例如:

6.2.1.3 “老”、“小”、“大”、“阿”等与后面的姓、名、排行,分写,分写部分的首字母分别大写。例如:

6.2.1.4 已经专名化的称呼,连写,开头大写。例如:

6.2.2 地名拼写

6.2.2.1 汉语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,分写,每一分写部分的首字母大写。例如:

6.2.2.2 专名与通名的附加成分,如是单音节的,与其相关部分连写。例如:

6.2.2.3 已专名化的地名不再区分专名和通名,各音节连写。例如:

不需区分专名和通名的地名,各音节连写。例如:

6.2.3 非汉语人名、地名的汉字名称,用汉语拼音拼写。例如:

6.2.4 人名、地名拼写的详细规则,遵循GB/T28039《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》《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(汉语地名部分)》。

6.3 大写规则

6.3.1 句子开头的字母大写。例如:

诗歌每行开头的字母大写。例如:[c]

6.3.2 专有名词的首字母大写。例如:

由几个词组成的专有名词,每个词的首字母大写。例如:

在某些场合,专有名词的所有字母可全部大写。例如:

6.3.3 专有名词成分与普通名词成分连写在一起的,是专有名词或视为专有名词的,首字母大写。例如:

专有名词成分与普通名词成分连写在一起的,是一般语词或视为视为一般语词的,首字母小写。例如:

6.4 缩写规则

6.4.1 连写的拼写单位(多音节词或连写的表示一个整体概念的结构),缩写时取每个汉字拼音的首字母,大写并连写。例如:

6.4.2 分写的拼写单位(按词或语节分写的表示一个整体概念的结构),缩写时以词或语节为单位取首字母,大写并连写。例如:

6.4.3 为了给汉语拼音的缩写形式做出标记,可在每个大写字母后面加小圆点。例如:

6.4.4 汉语人名的缩写,姓全写,首字母大写或每个字母大写;名取每个汉字拼音的首字母,大写,后面加小圆点。例如:

6.5 标调规则

6.5.1 声调符号标在一个音节的主要元音(韵腹)上。韵母iu、ui,声调符号标在后面的字母上面。在i上标声调符号,应省去i上的小点。例如:

轻声音节不标声调。例如:

6.5.2 “一”、“不”一般标原调,不标变调。例如:

在语言教学等方面,可根据需要按变调标写。例如:

6.5.3 ABB、AABB形式的词语,BB一般标原调,不标变调。例如:

有些词语的BB在语言实际中只读变调,则标变调。例如:

6.5.4在某些场合,专有名词的拼写,也可不标声调。例如:

6.5.5 除了《汉语拼音方案》规定的符号标调法以外,在技术处理上,也可采用数字、字母等标明声调,如采用阿拉伯数字1、2、3、4、0分别表示汉语四声和轻声。

6.6 移行规则

6.6.1移行要按音节分开,在没有写完的地方加连接号。音节内部不可拆分。例如:

缩写词 (如GB,HSK,汉语人名的缩写部分)不可移行。

6.6.2 音节前有隔音符号,移行时,去掉隔音符号,加连接号。例如:

6.6.3在有连接号处移行时,末尾保留连接号,下行开头补加连接号。例如:

6.6.7. 标点符号使用规则

汉语拼音拼写时,句号使用小圆点“.”,连接号用半字线“-”,省略号也可使用3个小圆点“…”,顿号也可用逗号“,”代替,其他标点符号遵循GB/T 15834的规定。

7. 变通规则

7.1 根据识字需要(如小学低年级和幼儿汉语识字读物),可按字注音。

7.2 辞书注音需要显示成语及其他词语内部结构时,可按词或语素分写。例如:

7.3 辞书注音为了提示轻声音节,音节前可标中圆点。例如:

如是轻重两读,音节上仍标声调。例如:

7.4 在中文信息处理方面,表示一个整体概念的多音节结构,可全部连写。例如:

Notes by the webmaster of Pinyin.info

[a] Corrected from “yīèr-jiǔ (一二·九)” in the original document.

[b] Corrected from “qiānkèmǐměimiǎo (千克·米/秒)” in the original document.

[c] In the original document, this line and the two examples that follow come directly after the line “Wǒ ài wǒ de jiāxiāng. (我爱我的家乡。)”.

[d] I suspect this and the following two examples should be capitalized as proper nouns:

  • Guójiā Biāozhǔn (缩写:GB) (国家标准)
  • Hànyǔ Shuǐpíng Kǎoshì (缩写:HSK) (汉语水平考试)
  • Pǔtōnghuà Shuǐpíng Cèshì (缩写:PSC) (普通话水平测试)